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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初字第04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王庆林与王春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林,王春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怀民初字第04547号原告王庆林,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被告王春生,男,1974年3月3日出生。原告王庆林与被告王春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孙竞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庆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春生经本院依法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王庆林起诉称:2010年9月,被告找到原告为其承包的工程进行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按照240元/米向原告结算。协议达成后,原告依约履行义务,2011年5月完工。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3000元,尚欠7000元未支付。经原告催收,被告于2012年9月11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了上述欠款金额及事实。原告后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承揽款7000元。被告王春生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被告找原告为其承包的工程安装铝合金门窗。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按照240元/米向原告结算。工程总价款共计1万元。协议达成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承揽义务,并于2011年5月完工。被告除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00元外,尚欠7000元未支付。经原告催收,被告于2012年9月11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王庆林门窗款7000元(柒千圆整)。欠款人:王春生,2012年9月11日。”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张及其当庭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真实的承揽合同关系,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按双方约定安装完门窗,被告亦出具欠条证明尚欠原告承揽款7000元未付,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春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庆林承揽款七千元。如果被告王春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三百元,由被告王春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王春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许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