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汤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金伟国与张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伟国,张樟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汤商初字第284号原告:金伟国。委托代理人:刘清清。被告:张樟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伟国诉被告张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樟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伟国撤回对被告张樟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伟国负担。审 判 员 钱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记员 叶林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