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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汤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金伟国与张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伟国,张樟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汤商初字第284号原告:金伟国。委托代理人:刘清清。被告:张樟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伟国诉被告张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樟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伟国撤回对被告张樟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伟国负担。审 判 员 钱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记员 叶林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