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民简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桉萁与朱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桉萁,朱洪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简初字第265号原告张桉萁,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文博、金仁琦,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洪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桉萁诉被告朱洪军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桉萁于2013年11月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桉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张桉萁负担。审判员 姚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潘玉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