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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要法民一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9-04-23

案件名称

高要市碧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振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高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要市碧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要法民一初字第225号原告高要市碧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要市南岸海岸路**。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代理人李岩、赵宇轩,该公司职员。被告黄振强,男,汉族,1968年7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原告高要市碧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振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要市碧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要市碧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要市碧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59元,由原告高要市碧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汉生审 判 员  郭小梅代理审判员  吴玉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可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