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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一初字第01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1083号原告:王某,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时某,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平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来世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