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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大连百丰肥业有限公司与宜昌市富强化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百丰肥业有限公司,宜昌市富强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38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百丰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林。被执行人宜昌市富强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仁泽。大连百丰肥业有限公司与宜昌市富强化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的(2012)瓦民初字第2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宜昌市富强化工有限公司给付大连百丰肥业有限公司肥料款136800元、长效剂款240000元、借款24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328元。因宜昌市富强化工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大连百丰肥业有限公司向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宜昌市富强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肥料款136800元及案件受理费5328元。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宜昌市富强化工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大连百丰肥业有限公司支付肥料款1368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5328元,同时,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032元,以上合计1441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富强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416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红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汤燚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