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世亭等4人与被执行人赵玉杰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亭,欧玉华,梁建美,王某某,赵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王世亭,男,1947年8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官河埃村xx号。申请执行人欧玉华,女,1954年10月2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梁建美,女,1972年3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温泉路196号5号楼5单元xxx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2000年4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学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玉杰,男,1964年1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汉族,住招远市张星镇张星西村(现在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世亭、欧玉华、梁建美、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赵玉杰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招执字第2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成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