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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瓯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滕曼与浙江红蜻蜓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曼,浙江红蜻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民初字第375号原告:滕曼。被告:浙江红蜻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金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曼诉被告浙江红蜻蜓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滕曼负担。审判员  徐晓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徐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