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943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纪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