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邛崃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孙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邛崃刑初字第323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刑诉(2013)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以来,被告人孙某某在邛崃市、大邑县等地开设赌场供赌博人员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2年10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组织人员在邛崃市桑园镇向阳村20组1号一农户家中开设赌场,召集赌博人员二十多人,以用麻将“推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随后,被邛崃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并收缴赌资80400元。以上赌资已由邛崃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收缴。2013年5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邛崃市公安局南宝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并有书证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结案报告、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工作说明、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指认犯罪现场笔录和照片、证人谢某、秦某、谢某某、蔡某某、叶某某、罗某某辨认被告人孙某某笔录和照片、邛崃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罚没票据,证人陈某某、吴某某、杨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刘某、谢某某、康某某、徐某、彭某某、李某某、周某、高某、干某、秦某、罗某某、谢某、叶某、叶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邛崃市公安局检查证及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系初犯,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巫元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