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37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3777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韩善伟。被告: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迟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迟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照坡审 判 员 陈江远人民陪审员 王锦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茂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