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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37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3777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韩善伟。被告: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迟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迟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照坡审 判 员  陈江远人民陪审员  王锦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茂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