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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夹江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邓志均诉被告聂惠容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夹江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邓志均,男,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被告:聂惠容,女,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志均诉被告聂惠容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志均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志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志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依法免交。审判员 杜 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