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嵊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嵊刑初字第539号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刑诉(2013)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鲁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视情适用缓刑。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家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福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2日晚,被告人鲁某驾驶核定载质量1725㎏、实际载质量7440㎏的浙D×××××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从嵊州市长乐镇驶往嵊州市江滨市场。21时14分许,途���嵊州市长乐镇“中国烟草”门口地方时,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赵某乙,造成赵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赵某乙系因颅脑损伤死亡。经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鲁某即让其妻子打电话报警,其本人送赵某乙到医院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赵某甲的证言,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鲁某的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被害人赵某乙的身份证复印件,嵊州市计量测试所称重测试报告,呼吸式酒精测试单,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警察大队暂收、支付凭证,接处警单与��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被告人鲁某已付清相应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由调解笔录与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31﹪的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鲁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能当庭自愿认罪,主动与被害人的家属协商民事赔偿,付清相应赔偿款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鲁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提出的量刑意见基本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楼 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郭浩英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