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宏伟再生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宏伟再生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924号原告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法定代表人王玉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波,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高拴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河南宏伟再生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定代表人王学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宏伟再生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7元,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成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段阿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