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珙民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刘力珉与方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力珉,方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珙民保字第271号原告刘力珉。被告方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力珉与被告方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方国荣在珙县巡场农村信用社处的存款15000.00元。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力珉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长 黄富久审判员 王光怀陪审员 刘定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 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