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民一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李章普与康建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章普,康建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764号原告:李章普,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代理人:高胜国,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建强,男,40岁,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章普与被告康建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章普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章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章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林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