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刑终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鄢军犯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德春,伍崇林,胡强,鄢军,李永,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川刑终字第974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德春,男,199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7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合江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崇林,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6年9月27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8月21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合江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强,男,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4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合江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鄢军,男,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7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合江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郑彦飞,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永,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2年4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合江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6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2年9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2013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鄢军犯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李永、唐德春、伍崇林、胡强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犯窝藏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丙、王某丁、李某丁、胡某甲、秦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泸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唐德春、伍崇林、胡强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3月2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鄢军、李永、伍崇林、唐德春、胡强及鄢军的女友胡某乙等人在合江县合江镇滨江路“名流KTV”唱歌,期间鄢军与胡某乙发生口角,胡某乙欲乘坐被害人秦某某的出租车离开,鄢军不许,李永等人便拦住该出租车,辱骂秦某某,并踢打秦的出租车,后被路人劝开。鄢军等人刚离开,李永误以为秦某某在打电话报警,便返回与秦发生打斗,鄢军、伍崇林、唐德春、胡强等人也返回参与打斗,秦的腰背部被刺一刀。被害人李某甲(男,本案死者,死亡时23岁)上前劝阻,鄢军等人又与李发生打斗,在打斗中,鄢军等人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李的背部、四肢刺伤后逃离现场,其中鄢军连刺李的背部数刀。被害人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系被单刃类刺器刺入胸、腹腔,致双肺及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秦某某腰背部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用车辆将鄢军、李永、唐德春、伍崇林、胡强送至贵州省赤水市逃跑,还资助现金人民币15000元。2012年4月5日、6日,李永、胡强先后到泸州市合江县公安机关投案。同年6月29日,鄢军、唐德春、伍崇林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甲于同年9月19日被逮捕。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丙、王某丁、胡某甲、李某丁因被害人李某甲死亡造成的物质损失有抢救费1243.91元、丧葬费17936.5元、必要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酌计3000元,共计22180.41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永、胡强的亲属分别代为赔偿被害人李某甲的亲属2万元。被告人王某甲的亲属自愿补偿被害人李某甲的亲属10万元,李某甲的亲属对王某甲表示谅解。被害人秦某某被刺伤而造成的物质损失有医疗费用8348.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护理费720元、营养费120元、误工费、交通费3000元,共计12308.37元。原判认为,被告人鄢军、李永、唐德春、胡强、伍崇林无故寻衅滋事并持刀伤害被害人秦某某,在被害人李某甲上前劝阻时,几被告人又持刀对李实施伤害行为并致被害人李某甲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甲明知鄢军、李永、唐德春、胡强、伍崇林是犯罪的人而提供资金、车辆,帮助五人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鄢军持刀向被害人李某甲的背部连刺数刀,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永、唐德春、胡强、伍崇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永、胡强虽能够主动投案,但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其参与犯罪的主要事实,依法不认定为自首。因被告人鄢军、李永、唐德春、胡强、伍崇林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被告人王某甲并未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依法本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丙、王某丁、胡某甲、李某丁的物质损失共计22180.41元,被告人李永、胡强的亲属已代为赔偿了4万元,因此被告人鄢军、李永、唐德春、胡强、伍崇林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李永、胡强的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以酌情对李永、胡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原判认定被告人鄢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唐德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伍崇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胡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王某甲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鄢军、李永、唐德春、胡强、伍崇林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丙、王某丁、胡某甲、李某丁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鄢军、李永、唐德春、胡强、伍崇林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某共计12308.37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诉人唐德春上诉提出:其归案后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所有证人及同案犯均未证实或指控其对死者动过刀;原判量刑过重。上诉人伍崇林上诉提出:其自始至终没有拿刀,更没有动刀刺伤人;其确实动手打过一个年轻人的头部,但不是打的死者李某甲;原判量刑过重。上诉人胡强上诉提出:其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参与犯罪的所有事实,系自首;其归案后供述了丢弃作案工具的地点,公安机关从该处提取的一把黑色刀柄匕首上没有被害人的血迹,证实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伤害。原审被告人鄢军的辩护人提出:鄢军受意于他人,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建议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0日23时30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崇林、唐德春、胡强与原审被告人鄢军、李永及鄢军的女友胡某乙等人在合江县合江镇滨江路“名流KTV”唱歌,期间鄢军与胡某乙发生口角,胡某乙欲乘坐被害人秦某某的出租车离开,鄢军不许,李永等人便拦住该出租车,辱骂秦某某,并踢打秦的出租车,后被路人劝开。鄢军等人刚离开,李永误以为秦某某在打电话报警,便返回与秦发生打斗,鄢军、伍崇林、唐德春、胡强等人也返回参与打斗,秦的腰背部被刺一刀。被害人李某甲上前劝阻,鄢军等人又与李发生打斗,打斗中,鄢军等人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李的背部、四肢刺伤后逃离现场,其中鄢军连刺李的背部数刀。被害人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系被单刃类刺器刺入胸、腹腔,致双肺及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秦某某腰背部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用车辆将鄢军、李永、唐德春、伍崇林、胡强送至贵州省赤水市逃跑,还资助金人民币15000元。2012年4月5日、6日,李永、胡强先后投案。同年6月29日,鄢军、唐德春、伍崇林被抓获归案。王某甲于同年9月19日被逮捕。另查明,李永、胡强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甲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原审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甲亲属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李某甲的亲属对其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立案情况以及被告人归案情况。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实各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情况,以及被告人伍崇林、王某甲的犯罪前科情况。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合江县合江镇滨江路阳光沙滩街道。在阳光沙滩上面街道与新华路至滨江路的街道相交的丁字路口处,停有一辆车牌号码为川EAH0**的出租车,该车左后车门有凹陷变形。该车向西的北侧街边停有一辆车牌号码为川E625**的出租车,在该车左后车灯处、左后侧地面处有疑似血迹,在该车向南“街吧”门口街边有滴落状疑似血迹。现场提取疑似血迹3份。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李某甲尸体全身见八处皮肤裂创,其中左、右背部共四处裂伤,均深入胸腔,且一处进入腹腔,致左、右肺叶破裂、脾脏破裂,左侧胸腔内有大量积血及血凝块,右侧胸腔及腹腔内有较多积血。鉴定意见,被害人李某甲系被单刃类刺器刺入胸、腹腔,致双肺及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秦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6.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所送检案发现场川E625**出租车左后车灯处血迹转移棉签、出租车左后侧地面血迹转移棉签、“街吧”门口街边血迹转移棉签上检出的人血,均来源于李某甲的可能性大于99.9999%。7.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证实他是川EAH0**出租车驾驶员。2012年3月20日23时30分许,他驾车到新华小区滨江路“热浪KTV”外面时,有一个女子招车并坐上副驾驶位置,车刚走一两米远,跳出几个年轻男子拦车,其中一个跳到引擎盖上坐起,有人说把那个女子喊下来,一个男子用拳头打他,另外两三个也在驾驶室门外打,还有两个转到副驾驶室来打,还有的踢车门,那个女子下车走了。开川E625**出租车的驾驶员王某乙过来招呼,那些男青年就走了。他下车看见车被踢凹进去,打电话准备给车老板说,电话还没有打通,那群男青年先后冲过来打他,他感觉腰部被什么东西打了一下,感觉无力,就冲到新华小区门市阶坎边上,与一个站在阶坎旁边的年轻路人擦身过时,听见那个年轻人吼了两声,然后他就倒在阶坎一棵树子旁边。那个年轻人好像冲到那群人中间,过了二十来秒钟,看见那个年轻人用手捂着胸部靠着出租车慢慢蹲下,后倒在地上,胸口在流血。8.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20日23时许,他驾驶川E625**出租车行至新华小区滨江路时,看见五六个年轻男子围着一辆出租车,那辆车是“秦胖子”开的。他下车问“秦胖子”怎么回事,劝秦开车走。之前围着秦的几个年轻男子朝时代广场方向走,秦拿电话出来打,那五六个年轻男子可能认为秦打电话叫人来帮忙或者是报警,返回来打秦。街边有一个小伙子吼“干啥子”,边吼边走过来,那五六个男子以为是来帮秦的忙,又打这个小伙子。打了两三分钟,那五六个年轻男子朝时代广场方向跑了。“秦胖子”和那个小伙子被刀刺了,背上都有血,两人先后倒在地上。9.证人王某丙、张某某、杨某、刘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3月20日庆祝刘燕生日,晚饭后到“名流KTV”唱歌,之后鄢军等人也来耍。24时许,鄢军和女友闹矛盾。从“名流KTV”出来,鄢的女友拦出租车,鄢军他们不让出租车走,有三四个人在踢车。有一个开出租车的中年男子过来劝架,这群人听招呼,说第二天来找司机麻烦,开始往时代广场方向走。司机下来看车子被踢的情况,听见鄢军这方有个人说“报警了,捅他两插子再走”,鄢军他们冲过去和司机厮打在一起。唐德春拿跳刀出来向司机刺了几下,胖子司机坐在地上。这时来了一个劝架的年轻人,鄢军他们又冲过去乱打那个年轻人。过了一分钟左右,唐德春大声喊“跑得了”,全部分散往时代广场方向跑了。王某丙、张某某、杨某、刘某分别辨认出被告人鄢军、李永、胡强、唐德春、伍崇林。10.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她和鄢军发生争执,打第二辆出租车时,鄢军走过来喊司机不要走,鄢军的几个朋友站在车头位置,她就打开车门跑了。11.证人罗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20日晚上和李某甲、罗某丙、李某乙、罗某乙到滨江路“热浪KTV”唱歌,一直玩到23时30分许,她到KTV门口透一下气,李某甲也跟着出来。看见新华小区路口围着很多人,有十多个年轻男子围着一辆出租车,李某甲过去看热闹。她和KTV老板说了几句话后赶过去,看见刚才那十多个年轻男子围着李某甲在抓扯,罗转身回到“热浪KTV”拿手机报警,当时占线没有打进去,又转回去,看见李某甲已经躺在出租车后侧轮胎旁边。1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他和女友罗某甲、罗某乙、李某甲到合江镇滨江路“KTV”唱歌。23时许他出来透气,看见新华小区滨江路那里闹起了,六七个年轻人围着一辆出租车在用脚踢车,另外有辆出租车司机是王某乙,他就问王是怎么回事。这时李某甲也过来,说去劝一下。那几个年轻人朝李某甲冲过去,准备打李某甲,他和罗某乙一起去挡那些打李某甲的人。当时场面很混乱,那些年轻人把李某甲打后就跑了。13.证人税某某的证言,证实她在合江镇新华小区滨江路开“热浪KTV”。案发当天23时许,滨江路围了很多人,她和在“热浪KTV”唱歌的李某甲等人去看怎么回事,就看见一个出租车驾驶员下车打电话,几个年轻男子围上去对驾驶员乱打。李某甲想冲上去帮驾驶员的忙,她叫李不要上去,李就没有去。过了二三十秒,听见驾驶员“啊”的一声,李某甲冲到驾驶员面前,把打驾驶员的那几个年轻男子推开,那几个人就开始打李某甲,也是乱打。过了十来秒钟,打李某甲的那些年轻男子朝时代广场方向跑了。李某甲退到街边,三四秒钟后倒在地上。1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23时许他听见门市外很闹,出去看见一个年轻女子从一辆出租车下来,沿着滨江路跑。那辆出租车周围有五六个年轻男子叫出租车司机下车,但司机没下车,那些男子有的在踢车门,有的在看牌照。接着又开来一辆出租车,司机下车招呼那些年轻人,那些年轻人就没有再闹,准备走。车门被踢的出租车司机下车边打电话边看被踢坏的车门,那些年轻男子看见司机在打电话,便冲过去围着打司机。有个二十多岁年轻人跑过去劝架,那些人不停地打司机和年轻人。一分钟左右后,看见那个年轻人和出租车司机朝门市这边退,退到门市外边时,那个出租车司机倒下去,那个年轻人也是倒退着到门市门口,比司机迟一点点时间,当时还有两个年轻男子对那个劝架的年轻人乱打。一个年轻男子跑过来吼“跑得了”,然后那些年轻男子全部往时代广场方向跑了。15.证人陈某某、万某某、范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他们看见一群年轻人围着一辆出租车不准走,有人在踢车门,后来另一辆出租车的司机下车来劝,那群年轻人就走了。第一辆出租车的司机下车来检查自己的车并拿出手机打电话,就听见走在最后的一个年轻人大声吼“还敢报警,去刺他两刀”,那群年轻人朝那辆出租车跑去,围着司机打。一个二十多岁的年轻小伙子劝他们不要打,并冲过去与那些年轻人扭打在一起。他们对劝架的年轻小伙子乱打,其中有一个人站在小伙子背后用手握住什么东西朝小伙子的后背一阵乱打,非常用力,反复打了很多下。打司机和打小伙子的两群人之间距离非常近,司机边打边退,倒在树子旁边,年轻小伙子比司机迟一点倒退,年轻小伙子倒退时,前后都还有人在打。打了一分钟左右,有人喊“跑得了”,这群人就全部往时代广场方向跑了。16.被告人鄢军的供述,供认2012年3月20日21时许,女友胡某乙打电话让他去合江镇滨江路“名流KTV”唱歌。他和唐德春、伍崇林、胡强、李永、徐某某六人过去。在唱歌中途他与胡某乙闹矛盾,23时许,胡某乙闹着要离开,所有人往马路上走。胡某乙上了一辆出租车,他不让她走,唐德春、胡强等人围上来,和司机闹起来,胡某乙下车走了。他用脚踢了出租车左后车门,唐德春、李永他们好像也有人踢了车门。过了没多久,有辆出租车经过,司机认识李永,下车来劝李永。刚走出二十米左右,李永他们又倒回去,他也跑回去,看见李永、唐德春、胡强在打司机,李永右手有刀,唐德春手里有没有刀没注意看,胡强也拿了刀出来。伍崇林和另外一个不认识的年轻人在对打,他跑过去把身上的刀摸出来刺那个年轻人的后背,刺了四五下,伍崇林也拿刀尖刺年轻人头部,胡强也过来用刀柄打年轻人的头部。然后几人就分头跑了。他跑到植物油厂前面的三岔公路给李永打电话,半个小时后,李永、胡强、徐某某、伍崇林来了。李永给王某甲打电话,喊王送他们走。过了一个小时左右,王某甲开车过来,把事情给王说了,并给王说准备跑,王某甲叫他们先在附近等。又过了一个小时左右,王某甲喊了两辆小车过来,把唐德春也带了过来。跑路前,王某甲给了李永15000元,他们每人分得3000元路费。走到匡坡收费站时,大家把刀丢了。到贵州省赤水市后,王某甲他们开车走了。他和唐德春、伍崇林一起走,李永和胡强一起走。17.被告人李永的供述,供认案发当晚他以为司机打电话报警,就和胡强一起冲到司机面前,说“你还敢打电话,想报复我啊”,司机就用右手卡他的颈部,胡强一只手抓住司机的右手,另一只手打司机。这时一个二十多岁年轻小伙子冲上来,拉着他的右手往一边推,伍崇林冲上来打司机,拿刀出来刺司机后腰椎部位,刺了一下,司机倒在马路边。唐德春和鄢军打那个年轻人,年轻人被打的弯着腰,唐德春和鄢军两人用甩拳头的方式朝这个年轻人身上用力垂直的打,鄢军打了十多下,唐德春打得少点。有人喊“跑”,几人就全部往时代广场方向跑。李永所供述的王伟帮助李永等人逃跑的情节与鄢军的供述一致。18.被告人唐德春的供述,供认案发当晚他掏了把单刃折叠刀朝那个司机捅过去,当时还有李永也在用刀捅那个司机,鄢军、胡强、伍崇林在和另外的人打,他们也在用刀捅。之后他跑到王伟家,给王说出了点事,要王送他出去。王伟让他到旁边巷子里去等,过一会儿来接他。一个小时后,王伟开车过来,他上车坐在后排。唐德春所供述的王伟帮助他们逃跑的情节与鄢军的供述一致。19.被告人伍崇林的供述,供认案发当晚李永看见司机在打电话,说“还敢报警,下来剁死你”,然后和胡强围住司机,并且喊“快点回来帮忙”。唐德春先跑到出租车司机和被刺年轻人的中间,他也冲上去和其中一个年轻人打(这个年轻人不是被刺的那个年轻人),他被按倒在地上,爬起来后有一个比较结实的年轻人在身边,其他年轻人可能是因为看见有刀就闪开了。他看见被李永、胡强、唐德春围住的那个司机已经睡在马路边的一棵树子旁边,鄢军左手抓住一个比较结实的年轻人的手臂,右手握住匕首往年轻人背部乱刺,刺了很多下。他站在被刺年轻人的前方用拳头打了那人头部几下,唐德春和李永、胡强也在这年轻人的面前,唐德春用拳头打这年轻人的脸部,胡强拿刀出来刺这年轻人的肚皮附近位置。唐德春喊“跑”,大家就全部跑了。20.被告人胡强的供述、指认现场笔录、照片,供认案发当晚他们离开出租车几米远时,李永看见出租车司机打电话,就说“还敢报警,剁你两刀再走”,就返回去打出租车司机,他也随着冲上去。李永和司机打起来,冲过来一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抓住李永的左侧颈部,把李永拉开,李永和这个年轻人拉扯起来,伍崇林、鄢军也冲上来帮李永和年轻人打。鄢军在年轻人背后反复打,李永在年轻人右前面和年轻人拉扯打斗,伍崇林在年轻人正前方打年轻人。唐德春冲上来和司机打。鄢军、李永、伍崇林和年轻人打了几十秒钟,听见唐德春喊“快点跑”。还供认王伟将他们送到匡坡收费站的一条小公路时,他和鄢军等人下车到农户家背后把刀丢了。被告人胡强对其丢弃作案工具的地点进行了指认,侦查人员从该现场提取到黑色刀柄匕首一把。2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供认其将被告人鄢军等人送至贵州省赤水市的情况,与鄢军等人的供述一致。22.通话清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永与被告人王某甲的手机通话情况。23.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永、胡强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告人王某甲的亲属代为补偿的情况以及被害人李某甲的亲属对王某甲表示谅解的情况。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德春、伍崇林、胡强和原审被告人鄢军、李永无故寻衅滋事并持刀伤害被害人秦某某,在被害人李某甲上前劝阻时,鄢军等人又持刀对李实施伤害行为并致被害人李某甲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资金、车辆,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鄢军持刀向被害人李某甲的背部连刺数刀,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永、唐德春、胡强、伍崇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永、胡强的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王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德春、胡强、伍崇林均提出没有刺杀被害人李某甲的的上诉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上诉人胡强提出宜认定自首的上诉理由,经查胡强虽主动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其参与犯罪的主要事实,不认定为自首,该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判根据鄢军、唐德春、伍崇林、胡强在本案中的地位及作用,对其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唐德春、伍崇林、胡强及原审被告人鄢军的辩护人提出从轻判处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鄢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 虹代理审判员 唐小鸿代理审判员 谢 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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