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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江苏中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北磐龙钢结构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北磐龙钢结构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江苏中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张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再国,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磐龙钢结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县。法定代表人袁守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宁振。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磐龙钢结构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中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江苏中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华安审 判 员  代丽荣人民陪审员  李丽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裴梓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