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北京宣房楼宇设备公司与王春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55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宣房楼宇设备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ⅩⅩ小区ⅩⅩ里ⅩⅩ号楼。被执行人王春玉,男,住北京市西城区ⅩⅩ小区ⅩⅩ号楼ⅩⅩ门ⅩⅩ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宣房楼宇设备公司依据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初字第127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春玉所有的存款;如上述存款不足以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查封、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王春玉所有的其他财产。代理审判员 张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