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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涿州市东辰地毯有限公司诉被告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东辰地毯有限公司,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高行初字第32号原告涿州市东辰地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学同,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智英,魏文娇,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刘建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涿州市东辰地毯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涿人社劳监处字(2013)第5—001号劳动监察处理决定书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涿州市东辰地毯有限公司以已经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涿州市东辰地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俊华人民陪审员  马晓池人民陪审员  刘春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杨亚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