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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4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叶维雨,叶如忠,徐克华与连云港仕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维雨,叶如忠,徐可华,连云港仕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4352号原告叶维雨,男,1984年7月25日生。原告叶如忠,男,1958年12月30日生。原告徐可华,男,1961年2月22日生。被告连云港仕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盐河北路99号。法定代表人黄元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叶维雨、叶如忠、徐可华诉被告连云港仕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方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维雨、叶如忠、徐可华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仕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维雨、叶如忠、徐可华诉称,2009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仕方国际商住小区住宅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14.49平方米,因房屋实际面积差异,原告实际支付了379851元房款,并交纳契税等应纳税款。上述合同约定被告于2010年10月31日之前向原告交付房屋,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按期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被告按照房款的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房屋如期交付后,被告怠于履行办证义务,导致原告迟迟不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违约金事宜,但被告均拒绝支付,现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给付违约金7597.0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仕方公司辩称,至今未能办理房产证是因为供电部门原因导致,且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庭适当调低。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8日,原告叶维雨、叶如忠、徐可华与被告仕方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仕方国际商住小区某房,总价款为401250元。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0年10月31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因房屋实际面积差异,原告叶维雨、叶如忠、徐可华实际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379851元,被告仕方公司也依约向原告叶维雨、叶如忠、徐可华交付了商品房。但是房屋权属证书至今未办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完税证明、房屋交接单、入住贺信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买受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被告仕方公司也承认未办证系各方面、各部门责任,愿意承担违约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7597.02元(379851元×2%),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云港仕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叶维雨、叶如忠、徐可华违约金7597.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仕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审判员  张建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江向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