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刑监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晋付全、普付贵故意伤害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云高刑监字第94号晋付全、普付贵:你们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会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曲声刑终字第2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及(2013)曲中刑申字第5号驳回申诉通知,以本案证据严重匮乏,除了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外,并无物证等其他证据;韩X有的伤是在双方打架过程中其女儿韩XX造成的,并非你们造成,你们的行为与韩X有的轻伤之间无因果关系;原审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处侵犯了你们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你们故意伤害韩X有的身体致其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自诉人韩X有对事端的引发有一定过错。你们的行为给自诉人韩X有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打架,因案发时你们双方及邻里乡亲多人在场,原判认定事实采用的证据大多为证人证言符合本案情况。故对你们提出本案证据严重匮乏,除了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外,并无物证等其他证据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你们提出韩X有的伤是在双方打架过程中其女儿韩XX造成的,并非你们造成,你们的行为与韩X有的轻伤之间无因果关系的理由,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在卷证据亦不能证实。你们的申诉理由与审查查证的事实相悖。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亦在法律幅度内。综上所述,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