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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吴××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覃×,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盘××,广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3年11月1日以为了小孩的成长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代理审判员  粟春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朱艳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