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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二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关艳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艳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二初字第596号原告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刘钊,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德宝,该社职员。被告关艳芬,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关艳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顾丽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