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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1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466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富平县.被告樊某某,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马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