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法民初字第027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游小亚与艾琼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游小亚;艾琼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法民初字第02718号原告游小亚。委托代理人游飞,系原告之子。被告艾琼。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小亚与被告艾琼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游小亚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小亚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小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游小亚负担。审判员 徐晓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吴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