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中民申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侯文清、侯文忠与韩国强物权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侯文清,侯文忠,韩国强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中民申字第0000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侯文清,男,汉族,1956年4月22日出生,住汉中市汉台区宗营镇周家巷**号,系汉台区宗营镇上街村*组村民。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侯文忠,男,汉族,1953年3月7日出生,住汉中市汉台区宗营镇周家巷**号,系汉台区宗营镇上街村*组村民。共同委托代理人:冷义德,汉台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冷静,汉台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韩国强,男,汉族,1965年3月30日出生,住汉中市汉台区龙江镇桂花村*组**号,系汉台区龙江镇桂花村*组村民。再审申请人侯文清、侯文忠因与被申请人韩国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汉台区人民法院(2010)汉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侯文清、侯文忠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侯文清、侯文忠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侯文清、侯文忠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庞 军 权审判员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肖晗二0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向璟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