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怀执字第02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丽琴与乔淑芬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怀执字第02079号申请执行人王丽琴,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乔淑芬,女,194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的(2012)怀民初字第0305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第一项确定被执行人乔淑芬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丽琴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乔淑芬给付1140元,但余款810元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乔淑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八百一十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乔淑芬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五十元。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乔淑芬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乔淑芬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员 徐立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