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依妮与吴耀锋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49号原告:吴某甲。法定代理人:许某。被告:吴某乙,与原告是父女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审判员 周 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吴嘉怡速录员 孙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