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28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宁波五马电器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欧罗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五马电器有限公司,瑞安市欧罗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866号原告宁波五马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余姚市余姚经济开发区(西)区。法定代表人李静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锦儿。被告瑞安市欧罗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家花园A幢601室。法定代表人谢瑜。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五马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欧罗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宁波五马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五马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91元,减半收取1045元,保全费970元,合计2015元,由被告瑞安市欧罗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代理 审 判员 赵章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记员 叶远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