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菏开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胡锋与祁传印、赵俊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锋,祁传印,赵俊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383号原告胡锋,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人民路。被告祁传印,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开发区。被告赵俊永,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开发区。原告胡锋与被告祁传印、赵俊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传印、赵俊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锋诉称,2011年6月3日,被告祁传印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90000元,双方约定使用期限为一个月,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祁传印、赵俊永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1年6月3日,被告祁传印向原告借款90000元,在原告提供的借条上签名并书写了出借人姓名、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等,该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胡锋现金玖万元整(90000)元,此借款用于个人经营,保证借款用于正当经营,不从事非法经营及非法用途。借款利息为月息2%,自借款之日起计算,付息方式一次付清。借款人保证到期一次性付清本金,借款日期:2011年6月3日至2011年7月2日。如到期不能归还本金,借款方自愿按合同金额的每日1%承担违约责任,直到本金和违约金还清为止”,被告赵俊永在担保人一栏中签名并书写了以下内容:“本人赵俊永自愿为祁传印担保,如祁传印逾期无法偿还借款,本人愿承担偿还借款玖万元”。原告扣除一个月利息1800元,实际支付被告祁传印88200元。2011年6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内贷款年利率为5.85%。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原告当庭举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借条认定为有效证据,作为确认被告祁传印向原告借款,被告赵俊永为其担保的依据。原告支付借款时扣除利息1800元,实际出借金额为88200元,被告祁传印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8200元。原、被告约定月息2%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1%,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被告赵俊永承诺“如祁传印逾期无法偿还借款,本人愿承担偿还借款玖万元”,其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且保证范围仅涉及主债权,故被告赵俊永应对被告祁传印的实际借款88200元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在对被告祁传印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被告赵俊永对上述债务在88200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赵俊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祁传印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祁传印偿还原告胡锋借款本金882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自2011年6月3日至2011年7月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自2011年7月3日至被告祁传印实际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在对被告祁传印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被告赵俊永对上述债务在88200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赵俊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祁传印追偿;三、驳回原告胡锋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祁传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翟艳英审 判 员  魏 兵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袁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