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建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陈木清与翁炳浩、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木清,翁炳浩,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陈木清。委托代理人章瑶(特别授权)。被告翁炳浩。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讼代表人胡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木清与被告翁炳浩、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木清于2013年10月30日变更其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支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10000元,后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翁炳浩、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木清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木清撤回对被告翁炳浩、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木清负担。审判员 花林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童霞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