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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民一初字第0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王仕林与崔常松、董金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仕林,崔常松,董金凤,董青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芜民一初字第0953号原告:王仕林,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方红星,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常松,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董金凤(系被告崔常松之妻),女,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被告:董青林,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芜湖县。原告王仕林诉被告崔常松、董金凤、董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仕林及委托代理人方红星、被告董青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常松、董金凤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崔常松、董金凤、董青林系同学关系。被告崔常松、董金凤系夫妻关系。被告崔常松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于2010年12月15日、2012年1月9日、2012年1月27日分别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70000元、170000元(二笔借条),合计借款本金440000元,被告崔常松收款后,被告崔常松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四张,被告董青林为担保人在借据上了签名,且约定月利率分别按1.5%、2%付息,未约定归还期限。此后,经催要三被告对所欠之款至今未付。被告崔常松、董金凤系夫妻关系,该欠款应由被告崔常松、董金凤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被告董青林系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崔常松、董金凤、董青林归还本金4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约定利率付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2、借条四份:证明被告崔常松欠款的事实及被告董青林为担保人的事实;3、户籍复印件及档案证明复印件:证明被告崔常松、董金凤系夫妻关系被告董青林辩称:原告所述事实。我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原告的证据没有异议。被告董青林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被告崔常松、董金凤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崔常松、董金凤、董青林系同学关系。被告崔常松、董金凤系夫妻关系。被告崔常松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于2010年12月15日、2012年1月9日、2012年1月27日分别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70000元、170000元(二笔借条),合计借款本金440000元,被告崔常松收款后,被告崔常松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四张,被告董青林为担保人在借据上了签名,且约定月利率分别按1.5%、2%付息,未约定归还期限。此后,经催要三被告对所欠之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之款,有借据佐证,应予以认定。被告崔常松、董金凤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本案所欠原告之债,应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归还。被告董青林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为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常松、董金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王仕林借款本金人民币4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借条约定利率付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被告崔常松、董金凤、董青林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8元,由被告崔常松、董金凤、董青林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审判员  陶正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鲁 莹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