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三初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磊诉被告陈磊、西安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718号原告张x,男,汉族。被告陈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X,男,汉族。被告西安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郑洪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XX,男,汉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东段396号秦电大厦。法定代表人武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陈x���西安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x撤回对被告陈x、西安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85.5元。审 判 长 王永桓审 判 员 周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