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商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青岛安之源建材有限公司与张臻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1174号原告青岛安之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268号。法定代表人谢士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进,青岛四方信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臻武。原告青岛安之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臻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青岛安之源建材有限公司所诉被告身份不明确,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安之源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张臻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94元,全部退还原告青岛安之源建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衣泽远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乔 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二)……(三)……(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