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初字第009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闵顶鹏与陕西红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顶朋,陕西红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918号原告闵顶朋。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向阳办长闵村五组025号,农民。委托代理人郭转红,女,1957年1月9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向阳办长闵村五组025号,农民。被告陕西红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渭区程家。法定代表人张振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少锋,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丹,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闵顶朋诉被告陕西红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闵顶朋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顶朋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顶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闵顶朋承担。审 判 长  马 荣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审判员  张高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索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