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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民二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永固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永固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二初字第00243号原告西安市阎良区永固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新兴街道办官路村五组。法定代表人井江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荆孟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彩虹,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二里畔文信家园1-202室。法定代表人文炜先,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海刚,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马蹄沟镇杜家河村059号,系该该公司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阎良区永固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阎良区永固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阎良区永固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安市阎良区永固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00元予以减半收取。审 判 长  王香妮人民审判员  张合运人民陪审员  尹延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