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商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淄博西丁格工控仪表有限公司与淄博市临淄区利冠群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西丁格工控仪表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利冠群化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商初字第445号原告:淄博西丁格工控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董振宇,经理。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利冠群化工厂。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卢会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西丁格工控仪表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利冠群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西丁格工控仪表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淄博市临淄区礼冠群化工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西丁格工控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淄博西丁格工控仪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效刚代理审判员 张文革人民陪审员 于海臻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