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汉执字第6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覃楠申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楠,杨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宣汉执字第622—1号申请执行人覃楠,男,生于1993年2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监护人XX,女,生于1969年11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杨翠萍,女,生于1972年7月20日,汉族,住宣汉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宣汉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翠萍支付申请执行人覃楠应分得覃林刚的遗产现金158232.77元及XX为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医疗费18798.1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执行费。在诉讼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翠萍的银行存款予以了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翠萍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行号账户上180000元存款的冻结;二、对被执行人杨翠萍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行号账户上182000元存款予以扣划,扣划至申请执行人覃楠的监护人XX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光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