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汉执字第0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华周与被执行人闫海平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华周,闫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汉执字第00083-1号申请执行人闫华周,男,生于1959年4月12日,汉族,汉台区人,。被执行人闫海平,男,生于1972年11月20日,汉族,汉台区人。闫华周诉闫海平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9月2日作出的(2011)汉中民终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华周在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198元。同日本院予以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闫海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给付闫华周赔偿金15198元,交纳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28元,合计15476元。逾期,被执行人闫海平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情况下,本院到当地村委会、公安局、房管局、银行等单位对被执行人财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系邻里关系,家有6人,以种田维持生计,农闲时在外打工,除农村房屋外无相应财产可供执行。因双方系邻里,关系不睦,为防止双方再发生新的纠纷,本院向双方做工作,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催促被执行人履行案款6000元。对剩余9476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汉中民终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128元由被执行人闫海平负担(已扣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赵雄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