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初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白某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白某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760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戴某某,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缓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国萍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肖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