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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何德英与何小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英,何小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1708号原告:何德英,女。委托代理人:谭积荣,男。被告:何小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德英诉被告何小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德英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德英负担。审判员  丁秋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谢彦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