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黑黑民初字第01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王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黑黑民初字第01679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12月15日生,蒙古族,无业,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被告周某某,男,1970年2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黑山镇。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4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3年7月23日,原告向黑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人劝说后撤诉。现被告仍不悔改,故再次起诉离婚。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撤诉后,没有新理由、新情况,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王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 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马冰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