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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18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清河头信用社与李中伟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河头信用社,李中伟,田利娟,李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1847号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河头信用社。负责人:韩利民,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彦敏,该社副主任。被告:李中伟,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田利娟,女,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辉,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河头信用社(以下简称清河头信用社)诉被告李中伟、田利娟、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清河头信用社以庭下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为由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清河头信用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河头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为151元,由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河头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张海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白秀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