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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民初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林心与林碧云、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心,林碧云,林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初字第2891号原告林心,女,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凤城。委托代理人程琪,福建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林碧云,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林燕,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心诉被告林碧云、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没有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45元(已减半),由原告林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上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