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城民一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武杏町与杨奎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杏町,杨奎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城民一初字第1921号原告:武杏町,女,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被告:杨奎英,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杏町与被告杨奎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称经双方亲友劝说,也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已与被告自行和好,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杏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杏町负担。代审判员 吕西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