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一初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养清诉被告陕西世纪外服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养清,陕西世纪外服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964号原告:王养清,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世纪外服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成。委托代理人:龚霞,女。委托代理人:高弘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养清诉被告陕西世纪外服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养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养清撤回起诉。诉讼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王养清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俱艳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