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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1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陈某某,陈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436号原告吕某某,女,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原告陈某某,男,201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系原告之子。被告陈某,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陈某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