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01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陈某某,陈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436号原告吕某某,女,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原告陈某某,男,201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系原告之子。被告陈某,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陈某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