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丹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唐敏诉被告卢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敏,卢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00070号原告:唐敏,女,住安徽省马鞍山雨区向山镇,居民。被告:卢楠,男,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敏诉被告卢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敏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之裁定,裁定如下:预冷原告唐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唐敏负担。审 判 长 张栓成审 判 员 秦玉喜人民陪审员 褚志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二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