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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唐敏诉被告卢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敏,卢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00070号原告:唐敏,女,住安徽省马鞍山雨区向山镇,居民。被告:卢楠,男,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敏诉被告卢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敏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之裁定,裁定如下:预冷原告唐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唐敏负担。审 判 长  张栓成审 判 员  秦玉喜人民陪审员  褚志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二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