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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宝执字第4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孙福清与汝州市临汝镇坡兴煤矿、许华元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福清,汝州市临汝镇坡兴煤矿,许华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宝执字第403-2号申请执行人孙福清。被执行人汝州市临汝镇坡兴煤矿。法定代表人许占水,任该矿矿长。被执行人许华元。申请执行人孙福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宝经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叁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逾期后二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许华元在银行、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振伟 微信公众号“”